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

2026-03-26 15:28
来源: 大悟县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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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)鄂0922刑更1号

 

罪犯袁先国,男,1949年9月29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490929XXXX,汉族,小学文化,无职业,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XX区XX街道XX号,住湖南省常德市XX区XX街道XX号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11月2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2024年11月21日被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,2025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。 

2025年12月3日本院作出(2025)鄂0922刑初174号刑事判决书,判决:一、被告人袁先国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二、被告人袁先国违法所得66.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三、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。判决书生效后,罪犯袁先国以其患有疾病为由,申请暂予监外执行,并向本院提交相关病历资料。

本院受理后,经查,根据湖南省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(被告人)病情诊断书,罪犯袁先国疾病诊断结果为1.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组 高血压性肾病可能性大;2.继发性高血压:多囊肾;3.心脏瓣膜病变:主动脉瓣关闭不全(轻-中度);4.心律失常:窦性心动过缓 一度房室传导阻滞;5.颈动脉多发斑块(左侧);6.锁骨下动脉斑块(右侧);7.肾功能不全;8.主动脉夹层术后;9.高脂血症,疾病严重程度评估重度,暂予监外执行疾病范围的结论为符合湘司法通[2024]32号湖南省暂予监外执行实施细则(试行)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款第4条,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四款、第五款之规定,决定对罪犯袁先国暂予监外执行。(暂自2026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12月18日止)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大悟县人民法院

〇二六年三月十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