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安全无小事,民生案件系民心。在食品安全监管与消费维权的司法实践中,大悟法院民二庭先行调解因过期食品引发的四起纠纷,践行了“法律有尺度,调解有温度”的民生司法理念。
案情回溯:过期食品维权起纷争
2024年期间,李华(化名)在大悟县某超市购得“薯片、鸡腿、锅巴、泡椒”等过期食品,持购物小票索赔遭拒后,李华诉至法院,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。
调解实践:法理与情理的交融
四起关联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迅速阅卷析症,确认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启动调解。初期,双方因赔偿金额产生分歧,情绪激动,法官果断采用 “背靠背” 调解法,分头释法疏导。
面对经营者,法官援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,明确售卖过期食品的违法性,强调商家需定期排查库存,严格把控保质期,强化商品质量管理,切实履行社会责任,从法律责任角度推动经营者正视问题。
针对消费者李华,法官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四十条,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,阐释合理索赔范围,引导其理性表达诉求,平衡维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。
经法官多轮释法明理,双方反复协商,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,超市当场履行给付义务,李华撤诉,四起关联案件通过先行调解圆满化解,实现“案结事了人和”。
司法价值与提示
此次调解,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又向经营者敲响食品安全警钟。法官同步作出提示:
消费者:购物时主动核查商品质量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,留存购物票据;遇过期食品,及时固定证据,协商无果可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维权。
经营者:建立定期库存清查机制,杜绝过期食品流入市场,严守食品安全底线。
这起案例将法律的刚性守护与调解的柔性疏导深度融合,不仅为个体纠纷提供高效解纷路径,更以司法实践为食品安全与消费维权树立“法理情协同”的样本,护航民生权益与市场秩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