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起无建筑资质施工导致雇员受伤案件,近日,经大悟法院一审判决,发包方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赔偿受伤雇员各项损失24万余元。
2010年7月28日,李某将自已的一套旧房进行改造,设计成2单元6层的楼房,并将该工程承包给张某、殷某,同时与张某、殷某签订了《工程承包合同书》,且加盖了大悟县某建筑公司的公章。合同约定了工程的建筑面积,承包方式,付款方式等。工程开工以后,张某、殷某又将工程的劳务部分转包给了没有建筑资质的付某。在施工中,付某雇请原告喻某等人进行具体施工。2010年10月20日下午4时许,原告喻某等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四楼的楼板坍塌,导致两名工人从四楼摔下当场死亡,原告喻某及多名工人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原告喻某在住院治疗期间,被告大悟县某建筑公司、张某、殷某共同支付了原告喻某的医疗费12万元,但都不愿赔偿喻某的其它损失。为此,喻某将大悟县某建筑公司、张某、殷某、付某等四人一并起诉到大悟县人民法院。
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,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喻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,被告付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被告大悟县某建筑公司虽未参与实施施工,但在与李某签订的《工程承包合同书》上加盖公章,应视为与李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。被告张某、殷某是工程主要施工人和利益享有者,将该工程非法分包给没有工程承包资质的付某。因此,被告大悟县某建筑公司、张某、殷某均应对原告喻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,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