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前女方隐瞒精神病,婚后复发丈夫诉离婚

2010-07-26 08:51
来源: 本院
作者: 大悟县法院    浏览: 669

   

近日,一起因女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史,婚后旧病复发至今未治愈,丈夫诉请离婚的案件,在大悟法院宣化法庭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,双方达成离婚协议,一起婚姻家庭纠纷顺利化解。

2007年10月28日,孙某、翁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。2009年1月13日双方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。2009年1月15日,孙某与翁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,举行婚礼后的第二天(2010年1月16日)翁某因精神分裂症复发被送至孝感市康复医院治疗,病情好转后翁某回娘家居住并治疗至今。

由于翁某从结婚的第二天就精神病复发被送至医院治疗,后又一直居住在娘家治疗,没有康复。2010年2月4日,翁某的丈夫孙某以婚前和翁某接触交往较少,缺乏了解,翁某隐瞒精神病史,婚后第二日翁某即精神病复发,没有建立夫妻感情,因此,要求与翁某离婚,同时要求返还婚前给予翁某父母的彩礼30000元及归还给予翁某保管的家庭存款20000元。翁某的父母在答辩中称,孙某起诉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,翁某和孙某是经别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,此后他们两人来往密切,感情深厚,翁某的病情在婚前已告知孙某,并未隐瞒病史,孙某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与翁某登记结婚的。婚后翁某精神病复发至今未愈,孙某应承担扶助义务,故翁某不同意离婚.孙某给予翁某的彩礼是按农村的风俗,女方与男方结婚,男方给女方娘家一定的经济帮助,现在既然翁某已和孙某结婚了,不存在悔婚的情况就不应当返还彩礼。至于孙某所述“个人存款20000元”系夫妻共同财产,翁某有权支配使用,况且翁某娘家还为翁某治病用去医疗费数万元钱,孙某应该给予补偿;翁某婚前精神病已经康复,是婚后在孙某家复发,况且,翁某已嫁到了孙家,就理应由孙某承担一切扶养责任和义务。

由于双方争议较大,为了妥善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,宣化法庭的法官多次组织孙某、翁某及双方亲属、诉讼代理人进行调解。孙某对离婚态度坚决,毫无商量余地,调解和好已无可能。翁某母亲则坚决不同意女儿离婚,经过庭前调解、庭审调解都无结果。为了化解这起纠纷,法官们始终没有放弃丝毫调处化解纠纷的机会,又多次到翁某的娘家做思想工作,告诉翁某母亲事已至此,维持婚姻已不现实,要求孙某照顾翁某一辈子也不可能了。考虑到翁某疾病未愈的情况,建议让孙某再给予翁某一定的经济帮助。翁某母亲始终情绪十分激动,每次来法庭都是痛哭流涕,不能接受离婚的现实。法庭工作人员遂对她进行思想疏导:“结婚自愿,离婚自由,现在你女儿又是如此状况,再说孙某和你女儿只共同生活了一天,然后长期分居,两人也确实没有感情,再强行维持她们的婚姻关系,也太不现实,而且对双方都是痛苦,分开或许双方都能得到解脱。”翁某母亲思想终于发生变化,同意孙某和翁某离婚,但要求孙某给付疾病治疗费、精神抚慰金10万元。法庭工作人员又对她进行耐心解释,告诉她这个要求既不合法亦不合理。翁某母亲埋怨法庭偏袒孙某,完全不考虑翁某家人的痛楚、难处。法庭工作人员见继续劝导难以奏效,便立即打电话给翁某代理律师,请其与翁某母亲联系,对其要求的合法性、合理性进行分析劝导。与此同时,法庭又迅速电话邀请孙某诉讼代理人何某前来做孙某的思想工作。在双方代理人和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下,孙某、翁某终于达成离婚协议,翁某同意离婚,孙某一次性给予翁某经济帮助6500元,一起难以调和的婚姻纠纷难案在法官的努力下得以妥善解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