付款交证谁先谁后 法院调解同时履行

2012-04-24 09:04
来源: 本院
作者: 大悟县法院    浏览: 2863

   

一套商品房,房产证办好以后,卖方希望买方先付清余款再交付房产证,买方则认为应按合同约定先交房产证再付余款,双方互不相让,起诉到法院,经法院调解,双方当日内即同时履行了各自的义务。

2009年12月30日,沈某与佘某、汪某夫妻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合同约定,佘某、汪某夫妻购买沈某开发的大悟县某小区的住房一套,面积为110平方米,总价13万元;实际面积和建筑面积误差不超过2%,以产权证面积为准进行据实结算;佘某、汪某分三次付9万元,余款4万待沈某将房产证办好付清;水、电立户及一切费用由佘某、汪某夫妻承担,沈某于2011年5月底前交房产证;如有违约,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。合同签定后,沈某将房屋交付给佘某、汪某夫妻使用,佘某、汪某夫妻如约分期支付了购房款9万元,余款4万元等房产证办好后付清。

2011年5月,沈某办好了房产证,并为此缴纳了房屋契税和电力报装费2000元,但没有如约交付给佘某、汪某夫妻二人,而是要求佘某、汪某夫妻二人先支付余款4万元和2000元的房屋契税和电力报装费。佘某、汪某夫妻认为,沈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先交付房产证,并且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04.98平方米,与合同约定相差约5平方米,减少的建筑面积应当按市场价计算并折抵房款。双方争执不下诉至大悟县人民法院。

大悟县人民法院法官受案后,针对争议的焦点,对照法律的规定逐一向沈某和佘某、汪某夫妻进行讲解说明,在确保双方都对法律的规定达成一致认识后,提出了多条建议,供当事人选择,经反复调解协商,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:佘某、汪某夫妻按房屋实际面积支付购房款及契税共计3.6万元给沈某,沈某于当日将房产证交付给佘某、汪某夫妻。2012年3月2日,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,一起历时3年的房屋买卖纠纷圆满化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