榨油机器绞伤手指,原告被告各负其责

2019-09-24 11:18
来源: 大悟县人民法院
作者: 付三红    浏览: 1746

一起被榨油作坊的机器绞伤手指的身体权纠纷案件诉至大悟法院,大悟法院依法判决原告、被告分别承担80%和20%责任,近期孝感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。

被告丁某在大悟县某乡镇经营一家小型榨油坊,为周边农户加工花生油。农户以六成油渣饼抵充加工费,不另行向丁某支付榨油加工费用。2018年10月2日,郑某在丁某经营的榨油坊榨花生油时,不慎被榨油机器绞伤右手中指及小指,丁某见状立即将郑某送至医院治疗。郑某花去医疗费57340.65元,事后,丁某及其家属赔偿郑某20700元,但双方仍因赔偿损失问题协商未果,郑某将丁某及妻子诉至大悟法院,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8485.45元。

承办该案的新城法庭庭长张晓东在审理过程中,多次到油榨坊现场勘查,并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调解,但是双方因分歧较大而调解失败。张晓东庭长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,认定原告郑某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,被告丁某负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,遂依法判决原告郑某自行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被告丁某承担20%的赔偿损失,即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24615.45元,抵扣已经赔偿20700元后,还应赔偿3915.45元。

判决后,原告郑某不服判决,上诉至孝感中院。近日,孝感中院依法驳回了原告上诉,维持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