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月23日,大悟县人民法院河口法庭在执行局、法警大队的协助下,对在外躲藏多年,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付某依法采取拘留措施,付某慑于法律的威严,履行了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。2006年6月,张某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河口法庭起诉,要求付某偿还所欠工程款29807元。河口法庭经审理,依法判决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张某工程款29807元。法院判决生效后,付某即外出打工,逃避法院执行,近四年来未回过家。几年来,申请执行人张某及其家属经常到法庭要求执行,然而付某一直下落不明,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案件只得中止执行,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迟迟没有得到实现,该案也被河口法庭列为重点攻克的难案之一。2010年7月23日,河口法庭得到执行线索,付某将回家一趟,但在家停留时间很短,就又会外出打工。时间就是命令,庭长乐文斌与县法院执行局、法警大队取得联系,一同赶往被执行人家中,将刚刚从外地回家,立足未稳的付某堵在家中。付某还未回过神来,对执行干警说:“我刚到家不到五分钟,你们是怎么知道我回了。”对其采取强强制措施后,执行干警从法理、情理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教育。从法理上说,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必须履行,这是法定义务,逃避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,会受到法律的惩罚,抱侥幸心理是行不通的;从情理上说,欠债还钱天经地义,人生在世只有以诚为本,才能得到他人的尊重。经过一番教育,付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。当天下午就让妻子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,一起执行难案就这样圆满的执结。